于博二審勝訴的法律依據
于博:
實質上這些說完之后,當時個法官就是說開完庭了,說清華的你們先出去吧,就跟我聊了這么幾點,第一個說你就讓人家整改,人家就不整改,人家就讓人家道歉,人家就不道歉,你說我怎么判他違約,根據合同法只能賠你3.7萬,就是你學費,那人家都同意給你退學費,就拉倒了唄。我說兩個概念,事已到今天,我說退學費是不念了,人家看著情面給退學費,而是如果他違約了那叫賠償,那么實質上老百姓維權的成本非常高,你說如果要是我去騙人,發現了,我就還你,沒發現就拉倒,那大伙兒不都去騙去了嗎?所以你說維權這些東西應該怎么做?實質上回去我又查了一下我說在報紙上經常看人家說登報道歉,要求整改,怎么到我這就沒有法律支持了呢?我就查到了民法通則,我先調的是什么呢?判決書,登報道歉,完事多個案例查到這些,這頂上明確說出來了有幾個方式停止損害等,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是這個如果是用在我這個身上,我覺得可能是因為我說什么呢?我要求他整改就是屬于恢復原狀,原先你怎么承諾的,你就讓那些人來,我是這么理解的。第二個這個登報道歉是叫做消除影響,因為我打的是半公益的官司,所以他在社會上這么宣傳已經造成不良影響了,他應該是有個說法,實質上這個東西最有利的應該是對人的名譽權,這是國家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了,如果在這方面有案例,還需要司法的創新和實踐。這個就是剛才我說事件的進展,實質上這個事件進展我說從張家麟教授、清華的聲明、合同管理辦法,法院一去調取,他應該有當初這個合同審批件,他就應該是違約的,如果法院不去調取,從王老師這個也應該證明違約,說過這些人沒來。第二個從高等教育法頂上規定就是不該來的來了,因為他的代理詞上也說那些不該來的是誰了。再有就是課件和教學模塊這塊的,還有大課堂等等,就是多個方面已經證明清華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