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教師資格認證不規范
主持人:海淀法院的第二條理由是"繼續教育的培訓因為授課老師水平各異、學生接受能力的不同,所以導致學習目的無法實現的主張是一個缺乏明確判斷標準的主張",對此您是怎么看呢?
于博:我后來查了一下《高等教育法》,這也是別人給我提醒的,《高等教育法》上有這么幾個規定,就是高校學生的老師取得前款規定的職務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就是說取得高校的教師資格。系統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那么實質上清華的答辯狀上已經寫了,某某咨詢公司的董事長、某某管理咨詢公司的總裁,他上課有沒有這種資格認證?他總得有吧,那么他這種上課證怎么來的?不瞞您說,我都有這么個客座教授的資格,我知道,我們當初沒經過任何的考試。所以不是誰都能站在講堂上,那么沒有國標,有沒有行標?沒有行標,有沒有企標?如果要是沒有企標,有沒有師標?那什么標也沒有上去胡說八道講,那真是犯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