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班”的法律缺失
——于博狀告清華大學總裁班引出的調查之三
日期:2009-03-18作者:萬潤龍來源:文匯報
沈陽博宇集團總裁于博以涉嫌“虛假招生宣傳”把清華大學告上了法庭。一審法院以起訴證據不足等為由判處于博敗訴。于博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決定上訴。
這起“總裁班”學員狀告“總裁班”主辦單位的訴訟之所以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總裁班”引出太多的法律思考。
“總裁班”屬于繼續教育的范疇。與“總裁班”等各類培訓班的紅紅火火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繼續教育法律法規的滯后。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我國的職業教育法、勞動法中也有公民參與職業培訓的規定。但是,既有法律的所有條款都是原則性的規定,而沒有針對性的具體條款。更沒有一部全國性的、針對繼續教育的法律。
于博訴訟的法律價值在于,透過訴訟讓世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看到了以高校名義舉辦的繼續教育項目同樣需要法律制約,包括辦學結構、管理體系、質量保證、財務運作,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法律規則。很難想象,一個上百億元的市場已經運作了多年,卻還沒有各方都需遵循的游戲規則。法律法規的滯后與高校“總裁班”的亂相必成因果。
一審法院認定,于博提交的招生宣傳資料不能視為清華大學自身對外公開進行的宣傳和承諾。而且,清華大學否認與這些招生網站有合作關系,因此無法認定清華大學在招生過程中進行了虛假宣傳。
為了驗證這虛假宣傳的主體,本報記者 按著標有“清華大學”字樣的網站上 所提供的電話,聯系上了相關工作人員,說想報名參加“總裁班”。他們隨即給記者發來十余頁傳真。傳真上赫然印有郎咸平等名家的頭像,發傳真的“清華大學職業經理培訓中心”設在“清華大學西主樓二區四層教學部”,學費匯款地址是“清華大學教育培訓管理處”。
記者之所以列舉并驗證以上細節,是想理出以下具體法律問題:“總裁班”的辦學主體、中介商和學員三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辦學主體的管理責任;辦學主體與中介商之間的合同約定;“總裁班”教學質量的評定及賠償。
如果有具體的法規對以上問題予以約定,“總裁班”的主辦方和承辦方不至于互相推委,也絕對不敢作虛假宣傳,因為有賠償條款制約。
通過于博訴訟,可以看到“總裁班”財務方面的混亂。“總裁”們把學費打入高校的賬號,相關辦學各方對學費再行分配,成為“總裁班”的獲利者。這就出現一個問題:國家重點高校的財務運行體制應該納入國有資產管理。但高校收取的“總裁班”學費卻在“體外”運作,而且數額如此巨大。法律監督的缺失由此可見。
記者了解到,“總裁班”在外部管理上也屬于法律盲區。它不屬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管,因為“總裁班”是以非學歷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教育培訓機構。按照規定,短期培訓班、培訓中心等培訓機構在結束培訓時,如不向學員頒發諸如畢業證、等級證等具有國家承認效力的證書,就不需要經過教育部門的審批,也不需出具教育部門頒發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很難管“總裁班”,因為它屬于各類高校的教學范疇。同時,由于其收費憑據的疏于管理,稅務部門難以知道有多少個“總裁班”在辦,收了多少學費,這些錢又是如何分配,自然也很難從稅收的角度嚴格監管。
打著名校的牌子卻將教學任務外包給企業或者個人,市場化操作卻又缺乏商業誠信。全國人大代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葉青表示,關鍵是加強管理,賬務公開,降低成本。國家也應該為繼續教育立法,約束名校的逐利行為,實行信息公開,讓人們了解這些錢的數額和去向。另外,公立大學應該發揮大學服務社會的功能,建議大學舉辦雙休日免費公益講座,讓更多的普通人分享名校的優質資源。
本報記者 萬潤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