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原區須水鎮國稅局的再次投訴書
我是鄭州博宇有色金屬爐料有限公司法人周曉曦,我司于2007年8月2日經鄭州市工商局批準注冊登記。在我司申請一般納稅人過程中,須水鎮國稅局副局長魏利軍的對我們一直刁難 ,事情經過如下:
從8月23日我司的稅務登記證批下來以后,就馬上著手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因為我們的客戶群都是生產型的大廠家,所以經營上必須要開正規的17%稅點的增值稅發票,我們這個行業也必須要在有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下才可以正常經營。但是從9月份我們遞上申請,魏局長以沒有時間為由進行拖延,到10月末才來我們公司驗點,說我們手續已經齊全后才提出要見股東。然后,我公司股東于11月2日來到鄭州,當面填寫的資料,并做筆錄,當時魏局長確認我們手續健全了,說等11月底把材料交到中原區審批。
11月我又去過多回,可當11月27日我又去須水國稅局去見魏局長時,他給我們的答復是,材料交上去了但是沒有合格,其原因是我們的庫房不夠大,不能裝下60噸的貨物,但實際我們的庫房能放下不止100噸貨物。就這樣當天下午我又拿著“租庫房協議”去須水國稅局魏局長那里。他又說現在材料全了,但是每個月只能上交一次材料,11月肯定是晚了。告訴我12月初再把材料交上去。
這期間我們從客戶那里得到信息,我們一般納稅人遲遲沒辦下來的原因是我們公司對面某家同行從中間搗鬼,就是為了阻止我們的辦理一般納稅人的順利進行,讓我們辦不下來。我們公司的大股東怕出什么意外,于12月10日到達鄭州。第二天一早就去見須水國稅局魏局長,當天上午我們就又把魏局長所謂還需要的一些合同和供應商的三證等材料都交到了魏局長的手里。這次魏局長給我們的答復是12月18日把我們的材料交上去。我于12月18日又去的須水國稅局找到魏局長,他又說材料還沒有交上去,說是19號肯定交上去。12月末的時候我給魏局發了一條信息詢問此事,魏局回信說材料交上去了。
2008年1月4日,我又一次去的須水國稅局找到魏局長詢問此事,他說的我們的材料不予批準,原因是我們過了3個月有效期限,而且他還說我們必須要實際銷售額到達180萬才能再次申請。我說我們沒有銷售正是因為我們沒有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發票,這是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過程,我們沒有銷售也正是因為須水國稅局沒有給我們辦理一般納稅人。而后魏局又說沒有增值稅發票可以代開普通發票,我說我們的客戶都是正規的大廠家,要求我們必須有17%稅點的增值稅發票,最后他說那就沒有辦法了。(以上所述有錄音錄像為證!)
我們鄭州博宇是博宇集團的一個下屬公司,博宇集團現在在全中國已經成立了40多個公司,之所以要成立鄭州博宇,意圖是以鄭州為中心輻射全省,最后實現對我國中部地區的經濟崛起做出一定的貢獻。但是現在由于鄭州市中原區須水鎮國稅局遲遲不給批準辦理一般納稅人的原因。鄭州博宇被評為博宇集團下屬公司最差的!這期間還導致我們公司直接損失21萬!現在國家大力扶植中部崛起,但是河南省的經濟卻沒有像預想的發展那么好,這其中是不是也存在某種原因呢?希望鄭州市國稅局對這件事情細致的、認真的調查,給我們一個正確的、合理的說法,圓滿的解決問題。為到鄭州的投資商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進行了投訴,一個星期后,須水鎮另一個副局長王局約見我,并對我們的材料提出3點不足,我們的投訴被駁回,但是我們認為他沒有公正的對這件事情,給出一個令我們滿意的答復,而且他提出的3點不足也是對事情了解不細致所致,就這樣我們才發了律師函。
以下是律師函的內容:
中原區須水鎮國稅局及負責人:
我公司是07 年8月2日下發工商營業執照后,經查詢河南省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辦理的相關手續和辦法”后積極進行相關材料的準備。于9月初到須水鎮稅務申報審批大廳 窗口辦理一般納稅人材料。當時 窗口工作人員基本審查后認為手續齊全并將材料接受。之后在我們多次催問的情況下,于10月末稅務局魏局及專管員到我公司查驗,并做了相關手續,表示手續已齊備但還需要見股東。我公司知道后馬上派股東由沈陽前往須水鎮,于11月2日到達,馬上約見了魏局長并再次詢問還需要辦理哪些事項,魏局長再次確認我們手續已經齊全,不需要其它手續,之后多次催問,魏局長直到11月25日才告訴我們說:“材料遞交了,但是由于庫房不夠大放不了60噸貨物,不合格。”我們解釋我們倉庫放我們的貨物100噸都沒問題,但因他嘴大我們不想對立,當天遞交了新的租庫協議。魏局長說每個月只能上交一次是每月25日,這個月你們已經錯過了,只能等下個月了。這之后我們從客戶口中得到消息魏局長會以超過3個月為由不予批準。為防止出現這種情況我公司經研究決定再次派公司大股東前往。于12月11日到達須水鎮,面見魏局長,魏局長又提出要所謂的供貨商相關材料及三證,我們馬上就交上來了。最后他說可以了,允諾一星期內辦理完畢并遞交上一級機關。因有我們從客戶口中得到消息魏局長會以超過3個月為由不予批準這謠傳,我們大股東把和魏局長上面的談話進行了錄像。里面清楚的承認11月2日我們1月6日我們又去問結果,他真的如謠傳所說以我們的材料已經過了三個月期限,辦不了了答復。
我公司從9月初到今天歷經千難萬險積極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工作,卻在我們符合全部條件的情況下仍未能將手續辦理下來,嚴重影響了我公司正常業務的開展,損失慘重。
在我公司就此事召開的相關會議上,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查了全部相關手續及和魏局長交涉的音像資料,認為須水鎮稅務局在以下幾方面違反了法律及相關稅務局內部規定:
首先,國家行政許可法第32條第四款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而須水鎮稅務局在從9月到12月的三個月內,在我們多次催問的情況分四次讓我們補充所謂的材料,而我們在9月第一次遞交的時候就已經初步認定我們的手續齊全了,因此須水鎮嚴重違反了行政許可法關于程序的相關規定。
其次,河南省國家稅務局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申請,審核和審批的相關規定第四項關于審批中規定:縣級國家稅務局受理納稅人的認定申請后,應在30日內審核,審批完畢。須水鎮辦事大廳對此也做了明確承諾,而須水鎮稅務局于9月 日接受我公司申請后,本應在書面審核材料后及時約談及實地查驗和考察,但其書面審查一直延續三個多月,其約談也是在我們遞交申報手續后一個多月才進行實地調查完全不符合關于一般納稅人的申請和審批的相關規定,也背離了其自身的對納稅人的承諾。
第三,辦理一般納稅人申請應該在公司成立后三個月內進行,并未說明超過三個月就不予辦理,并且我公司已在公司成立一個月后就進行了申請,并不在此規定內。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三個月沒有辦理完畢的責任完全是魏局長的拖延造成的。
作為投資者我們對河南投資環境感到失望和痛心,對須水鎮國稅局的服務態度及違法行為深惡痛絕。我們保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權利。我們并不是說想為難誰,但是我們還想在鄭州這片土地生存下去,望你們深思!
關于12366的答復:
關于金額:
當時我們就已經及時發現,并于9月初及時替換。該問題在魏局長去公司調查之前早已經解決了。根本不存在數額大小寫錯誤的問題了。由于時間已久,納稅申報一直未予審批,導致增值稅發票未于下發,合同無法履行。對合同的另一方未能拿出合同或合同未保存等理由,我們給予充分理解,但合同本身并無虛假成分,是真實的。
關于大股東來的不及時的問題:
當時魏局長一直未要求,知道10月末驗點的時候才告訴我們,此時距我們遞交申請材料已一個多月。而我們股東,馬上在11月2日到達須水,會見了魏局長,他對此股東的到來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再次告之需要其他大股東前來。我公司大股東之所以去,是為怕申報再次出現其他意外情況而去的。見到魏局長后,魏局長也并未做任何筆錄。而卻對第一位股東做了筆錄。
關于非本地人員問題:
首先,國家無此規定;其次,魏局長并未告之;第三,博宇公司為全國連鎖集團,有自己的網站,公司具備相當大的實力。2位股東在與魏局長見面時已充分闡述了這一點。如果魏局長能夠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加以調查后,根本不能因此懷疑我公司拿走增值稅發票逃跑的問題。懷疑并不是事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靠懷疑,而不靠勤懇工作做出自己的正確判斷為人民服務的。
綜上, 魏局長給12366的答復理由均不真實。而且魏局長給我們的理由(超過3個月無法辦理)和他給12366的答復不相符,對此我們不能接受。懇請你們再次調查。
以下是相關的法律條文:(國家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之后中原區給出的意見是給我們換了新的主管副局長,重新約見。我們的2位股東第二次來鄭州約見許局長,提交的材料無任何變更,歷經6個月我們才得到自己的增值稅發票。
但魏局又處處卡我們比如只批了我們五組千元版發票;在我們的17%增值稅發票沒有批下來,我們又沒開業、開不成業的同時,魏局還逼我們每個月上繳600元的增值稅款。我們的大股東第一次來鄭州約見的時候也問到魏局這個事情,魏局給的答復是這600元的稅款以后可以抵,我們有錄像資料為證,但是直到現在我們的這6個月的3600元稅款還是沒有抵,魏局長和許局長也被調到別的稅務局高升,而專管員和楊局長給出的答復是:那600元的增值稅不是預繳稅款、不能抵,我們現在是沒有辦法了,希望國稅的領導能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復,把這種敗類請出隊伍,并對我們這一年多的損失予以賠償。
鄭州博宇有色金屬爐料有限公司
20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