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懲罰性賠償激勵民間監督
作者: 許志永
期待國家司法機關從奶粉事件開始放寬對公益訴訟的限制,加大產品責任精神損害賠償力度,鼓勵民間社會監督食品安全。
國家質檢總局迅速查出22家企業生產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與此同時宣布,所有供應奧運的國產奶粉、所有出口的國產奶粉都不含三聚氰胺,9月14日以后生產的液態奶也不含三聚氰胺,這說明,企業不是沒有能力檢測和防范三聚氰胺,質檢總局也不是沒有能力查處三聚氰胺。為什么有毒奶粉企業敢把毒添加給國內消費者卻不敢添加給國外消費者?為什么質檢總局不能為食品安全盡到責任?
質檢總局監管失靈的原因
中國食品安全危機的背后是嚴重的制度缺失。首先,在國內,缺少一個對公眾負責的統一的國家監管機構。國家質檢總局是食品安全的檢驗監督機關,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并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弱點:
不夠專業。食品安全監管專業性很強,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為例,他們的員工三分之一以上是科學家,全國的主要工作場所是各類實驗室。而我國質檢總局專業人士很少,省級以下質監部門更是如此,食品安全檢驗常常是走過場。
地方化嚴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應該是國家機構,對全體人民的生命健康負責。美國的食品藥品管理局主要員工和辦公室都在總部,全國各地分支機構人員很少,而且分支機構和行政區劃無關。我國質檢總局下設層層地方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劃分,雖然直屬上級領導,但同時也受地方政府領導。在很多地方,地方質監局和地方大企業都屬地方政府,很容易被大企業的物質利益俘獲,也有可能在地方政府干預下睜只眼閉只眼,極難有效監管。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對象應該是大企業,企業越大,社會責任越重,但我國企業大了反而紛紛成了免檢企業。地方質監機構的工作重心反而成了各種許可證,為小企業成長設置障礙。
政務信息不夠透明。美國的食品藥品管理局之所以有很高的聲望,和它的工作透明度有關。它的工作信息隨時公布,接受媒體和公眾的監督,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對公眾負責。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雖然也在逐步開放,但總體上還遠沒做到對公眾負責。
社會大環境不理想。商家社會責任心不強,整個社會缺乏誠信、道德,官員腐敗嚴重。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即使質檢總局努力做到很專業,擺脫地方化,其責任心和工作效率也值得憂慮。正因如此,若僅僅改造質檢總局本身,還不能很樂觀。
癥結:缺乏懲罰性賠償制度
食品安全問題的另一個癥結是,缺少懲罰性賠償制度。任何國家食品安全不可能只靠政府監管,來自民間社會的監督很重要。
由于缺乏懲罰性賠償制度,至少在兩個方面限制了公民社會的監督力量:
一是導致普通消費者缺少監督動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受到欺詐可獲得雙倍賠償,這個雙倍賠償,實踐中也很難操作。雙倍賠償一般很少,但消費者要為此付出很多時間成本,大部分人都選擇放棄。
二是無法調動一些公益訴訟人士的積極性。公益訴訟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提起,原告本身只占其中極少一部分利益,根據現有的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公益訴訟的原告即使贏了訴訟,得到的賠償也只是一點點,甚至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雙倍賠償都拿不到。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曾經的“打假英雄”王海后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得不轉行。總之,對于欺詐消費者的惡劣行為,很少有來自社會的制約。
缺乏懲罰性賠償制度,無形中放縱了企業的不負責任。不是消費者軟弱,即使走訴訟途徑贏了官司得到的賠償也是寥寥無幾。正因如此,企業才會如此不重視中國的消費者。企業要在改進產品安全增加的成本和賠償消費者的成本之間考量,如果改進安全的成本低于消費者賠償,就會傾向于改進產品安全,相反則可能放任產品瑕疵,出口到歐美的產品如果侵犯消費者權益,會付出巨額賠償,所以他們會提高安全標準,而出口到中國的產品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只要微不足道的賠償,沒必要為提高安全標準付出額外成本。
國家監管失靈,公民監督未能充分調動起來,雙重監管的缺失導致假冒偽劣產品泛濫,一些知名品牌居然長期大肆制造銷售有毒食品,嚴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長期來看,食品安全部門國家化、專業化、透明化以及整個社會誠信、廉潔才能出現具有權威的監管機構。然而這樣的制度變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從短期效果來看,迅速查處質監部門的腐敗可能會起作用,但這也有一定困難,而且效果很難持久。
當下,比較可行的思路是動員公民社會的監督,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激勵公民積極參與。我國的確缺乏懲罰性賠償制度,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我國也可以說有懲罰性賠償制度,那就是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上限,關鍵在于司法部門愿不愿意肩負起職責。期待國家司法機關從此次事件開始放寬對公益訴訟的限制,加大產品責任精神損害賠償力度,鼓勵民間社會監督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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