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去年1月,于博報名參加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第28期“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的學習,因認為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承諾的十多名知名專家學者未能到場授課,教學質量無法保證,在交涉無果后,10月10日于博以“虛假招生宣傳”等理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將清華大學告上了法庭。12月1日,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我敗訴了!”這是沈陽博宇有色金屬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于博在大年初一給本報記者打電話時說的第一句話,“這個結果確實讓我感到郁悶”。
法院審理
起訴證據不足
1月27日,記者接到了于博發來的電子郵件,看到了海淀法院通過司法專遞送達的判決書的內容。
在判決書中,法院認定,雖然在本案中于博與清華大學并未簽訂書面的教育培訓合同,但是從實際履行的情況來看,“雙方當事人之間事實上已建立了教育培訓服務合同關系,并已履行”。
海淀法院認為,于博在起訴時雖提交了從“神州企業管理培訓網”、“中國管理資源網”、“企業網景網”、“京華管理網”等培訓網站上下載的招生簡章,但是這些網站不是清華大學的正式網站,于博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來證明清華大學與這些網站之間存在著合作關系,無法證明這些網站關于12位“名師”參與授課的承諾代表著清華大學的承諾,因此無法認定清華大學在招生過程中進行了虛假宣傳。
對于博所訴研修班教學質量低下導致學習目的無法實現的主張,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涉案的教育培訓是繼續教育培訓,不同授課教師的授課水平、不同學生的接受和認同程度均存在差異”,而且“沒有做出明確約定”、“缺乏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因此“不屬于法律所調整的當事人之間合同權利、義務的范疇”。
法院還認為,針對于博等學員提出的教學質量問題,清華大學已進行了答復和整改,而且于博在法庭審理時也表示,“如上述12位知名專家不來授課,其仍會繼續修完余下課程”,所以學員對教學中存在問題的反映并不足以認定清華大學構成違約。
對于于博要求清華大學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代理律師
“對事實認定存在錯誤”
2月2日,記者聯系原告代理律師鄔宏威,他認為法院的判決中,“對有關的事實認定存在錯誤”。
鄔宏威認為,發布虛假內容的網站與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存在事實上的合作關系。“我們提交的證據已經表明,這些招生網站最終是把招生的學費收入匯入清華大學的賬戶。沒有合作、不存在利益關系的話,誰會無償幫人家做廣告招生?”
“法院的認定中有自相矛盾的內容。”鄔宏威指出,既然法院不認為清華大學有過聘請12位名師前來授課的承諾,為什么判決書中還有清華大學“根據現在的課程進度,可能有幾個人來授課,但不可能全部都過來授課”這樣的內容呢?
鄔宏威表示,將會全力支持于博上訴,對于上訴的結果,他持“審慎樂觀”的態度。
原告于博
還將繼續上訴
1月27日,在給記者的郵件中,于博發布了題為《比“次貸”更爛的商業模式》的告媒體聲明書,表明了他對高校把繼續教育與培訓作為“生意”的商業模式的質疑。2月2日,于博給本報記者打來電話,表示其會上訴,他目前已經擬好上訴書,將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寄送至海淀法院。
清華大學一項目總監
判決已經說明了一切
記者嘗試聯系清華大學相關人員,但截止到發稿為止,清華大學還處于假期之中,無法聯絡到校方黨委宣傳部門和繼續教育學院的負責人。據繼續教育學院的一位不愿意公開姓名的項目總監透露,學院早就知道了此案判決的結果。當詢問其對于此案的看法時,他表示,“判決書的內容已經說明了一切”。
商報記者黃良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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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總裁班”被訴案原告一審敗訴
案件回顧 去年1月,于博報名參加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第28期“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的學習,因認為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承諾的十多名知名專家學者未能到場授課,教學質量無法保證,在交涉無果后,10月10日于博以“虛假招生宣傳”等理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將清華大學告上了法庭。12月1日,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Written By: boyu boyu
Date Posted: 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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