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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于博訴清華大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一審之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
接受原告于博委托,經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指派,由我擔任原告的代理人,通過調查取證,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代理人認為: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將繼續教育研修班交給個人承包,在互聯網上進行虛假宣傳,騙取全國各地企業管理人員的錢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諾、制定整改方案,在相關媒體上向包括原告在內的全體學員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具體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違反承諾,任意降低教學質量標準
被告在各大互聯網上刊登辦學廣告,聲稱舉辦第28期“清華大學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并承諾:采取60人的小班教學模式;聘請王明夫、閻學通、彭劍鋒、林毅夫、胡鞍鋼、郎咸平、鐘朋榮、彭如山、劉冀生、宋逢明、魏杰、劉偉等全國知名的專家學者進行授課;還承諾老師最優,如果同學認為有更好的老師,這個班會請這位更好的老師重新講授。然而,原告參加學習時卻發現被告的種種違約之處。
1、170多人的集中學習代替小班授課
原告參與的第28期研修班上課時,竟然是170多人在一起上大課,被告根本沒有履行60人小班授課的承諾。
2、承諾的著名專家學者并沒有參與教學
被告承諾聘請王明夫、閻學通、彭劍鋒、林毅夫、胡鞍鋼、郎咸平、鐘朋榮、彭如山、劉冀生、宋逢明、魏杰、劉偉等全國知名的專家學者進行授課,然而,學員們從來就沒有見到林毅夫、郎咸平等人參與教學。實際上,林毅夫擔任世界銀行副行長職務,正在全力以赴應對世界經濟危機,也根本不可能參加這樣的研修班。
3、被告在互聯網上依然進行虛假宣傳,繼續危害社會
被告在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第29期)》新的招生宣傳中稱,此研修班“成功舉辦了28期”,“這個班堅持品牌戰略不動搖,不斷為新老企業家學員創造新價值,已經成為清華企業家培訓項目的突出代表,受到一千多位來自全國各地包括港、澳、臺以及美國企業家學員的一致好評。”如前所述,事實并非如此,第28期研修班不但未得到“一致好評”,更沒有“成功”進行下去,況且至今仍未結業。但被告竟然虛構實事、隱瞞真相,繼續對全社會進行欺騙。這讓原告不但對前27期的“成功”產生懷疑,而且也很難相信被告能夠履行諾言,把提高研修班教學質量的表態落實到行動上。甚至推測,即將舉辦的第29期研修班及以后招收的新生都要遭受被告的欺騙
4、被告違反招生宣傳承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開庭時,原告方提供五份公證書,證明被告在相關網站上進行招生宣傳,承諾60人的小班上課,聘請著名專家學者王明夫、閻學通、彭劍鋒、林毅夫、胡鞍鋼、郎咸平、鐘朋榮、彭如山、劉冀生、宋逢明、魏杰、劉偉等人主講授課。被告代理人對此予以否認,稱這些網站上的廣告與他們無關。但法官向被告提問:為何這些網站上的賬戶都是清華大學的?被告代理人稱,是有些人想拿到學費提成故意這樣做的。
事實并非如此,原告是在2008年5月17日代表同學向被告遞交了維權紀要,當時已經稱是看到被告在相關網站做的廣告宣傳才報名的,被告繼續教育學院的院長助理陳肖庚和秦寶波承認沒有按照招生宣傳進行教學(由音像資料為證,當庭已出示)。可見,相關網站的廣告是被告自己做的,而不是別人冒充的。更何況,相關網站留下的賬號都是被告的,如果沒有得到被告的許可,被告早就把這些網站按照刑事詐騙向公安機關控告了。
并且,被告代理人透露了繼續教育學院管理的一個巨大漏洞。為了騙取錢財、擴大招生,被告竟然從學費中給招生人員支付提成。太可怕了,國家投入巨資建立的一流高等學府,竟然成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工具。第28期研修班招收學生170人左右,學費高達660余萬元,按每個生源支付2000元提成計算,該項支出多達34000元。如果將28個研修班的招生提成累加起來,高達95萬余元。據《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個人貪污5000元以上,司法機關即可立案偵查。由此可見,被告的相關工作人可能涉嫌貪污犯罪。
二、被告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將學校的繼續教育管理權對外承包,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原告作為第28期研修班受騙學員的代表,在與被告交涉過程中,發現被告將繼續教育的管理權承包給個人。被告繼續教育學院院長助理陳主任承認,將繼續教育的管理權承包給一個叫張忠朝的個人,他前期舉辦的研修班真的還可以,但從04年05年之后,到06年就發現它的質量有所下滑。據《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被告將繼續教育的管理權承包給張忠朝明顯違法,依法應當受到處理。
三、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原告乘飛機到北京聽被告教授的低質量的課程,不但沒有學到管理公司的經驗和技巧,反而被白白浪費了時間。魯迅曾說過,浪費別人的時間等于謀財害命。原告作為年銷售收入十億元集團公司的總裁,浪費一天時間就是給國家造成損失數十萬元利稅。可見,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
教育問題涉及整個國家和民族的生存、發展和延續,被告利用國家賦予教育資源片面追究經濟效益,給原告帶來嚴重的精神損害。
本案的精神損害賠償,要體現懲罰性,不僅是殺雞給猴看,更應該殺猴給雞看,這樣才能取得巨大的社會效應,讓所有的違約者都知道如果違約將面臨巨額經濟賠償的后果,進而因畏懼而遵紀守法。這雖然是立法的突破,但有利于推動法制進程。被告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如下:
1、清華大學違法轉包繼續教育,違約故意明確
現行國家法律、法規里面沒有任何規定,允許高等院校將國家賦予的教育管理權對外出租、承包。被告偏重經濟效益,將繼續教育管理權違法承包,破壞了國家的教育管理制度,損害了求學人員的利益。
2、清華大學獲利巨大
被告向每位學員收取學費37000元到39000元不等,第28期招收170多名學員,收取學費660余萬元。但被告聘請的都是一般人員教學,投資小,獲利巨大。
3、危害范圍廣
學員大多是全國各地的企業高管人員,很多學員都是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如果被告欺騙的種子被學員帶到全國各地,危害巨大,難以估量。同時也給化解經濟危機,解決就業,增加稅收,穩定社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4、原告損失大
原告所管理的企業經濟效益好,2008年上繳利稅近1500萬元。被告浪費原告的時間教授低質量的課程,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巨大。
5、清華大學毀滅了學員們對社會誠信的盼望
人們對于社會誠實信用抱有信心,對善良的社會風俗抱有一定信心,這是一個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清華大學的行為恰恰破壞了這種信心,破壞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必須予以懲罰,以警示違約行為,昭示社會正義。
另外,清華教授女兒被害案,精神損害賠償30萬。因此,讓原告賠償10萬元的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情合理的。
五、關于本案的價值取向及現實意義
原告是一位民營企業家,在國家改革開放政策的鼓舞下,將企業越做越大,變成四十多個子公司遍布全國的集團公司,年銷售收入十億元,上繳利稅1500多萬元。在5、12四川大地震時,原告以公司的名義向災區捐贈100萬元。此次原告起訴被告,不是為了索要10萬元的賠償,而是為了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全社會誠實守信價值體系的建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進步。
在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中,每一個典型的事件都能把歷史的車輪向前推動。“孫志剛案件”促進了我國收容遣送制度的變革,“馬家爵事件”呼喚社會對大學學生心理健康成長和貧困學生就學的關愛,“安徽被拆遷戶自焚事件”改變了幾十年城市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
清華大學是我國一流的高等學府,從這里走出了無數仁人志士,在這里為祖國培養了大量的棟梁之材。無論是“自學成材的饅頭神”,還是蜚聲歌壇的“水木年華”,乃至沸沸揚揚的“裸奔事件”,無疑不觸動國人的神經。民主改革先驅梁啟超為該校題贈的“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校訓依然歷歷在目。然而時至今日,誰又能想到清華大學為了經濟利益出賣了國家賦予的教育管理權。更有甚者,竟然在互聯網上作虛假宣傳,騙取全國各地無數企業管理人員的錢財,這與我國提倡的“誠實守信、構建和諧”的價值觀格格不入。“悟已往之不諫,知來者可追”如果清華大學能夠知恥而后勇,端正辦學態度、改過自新,這對促使教育部門加強對繼續教育的管理、呼喚全社會積極構建“誠實守信”的價值體系、完善精神損害賠償的科學立法、推動社會的公平正義,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劃時代的意義。
基于此,于博當庭表示,他是基于對清華大學的愛護才提起訴訟的,由于清華大學拒不糾正所犯的錯誤,他也是迫不得已才拿起法律的武器,幫助清華大學糾正錯誤。樹立個品牌不容易,毀掉它卻更容易,于博不忍心看到清華大學的品牌毀在少數人的手里。因為清華的品牌不僅僅屬于清華大學,它也是屬于全國人民的,原告作為國人的一分子,有責任和義務幫助清華大學維護這一民族品牌。于博表示,如果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0萬元,他會在這10萬元的基礎上再拿出10萬元,全部捐給清華大學法學院成立消費者維權基金。如果敗訴,原告依然會繼續努力,為推動社會的公平正義和社會主義的民主法制建設做出不懈的努力。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本著對社會認真負責的態度,站在歷史的高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對被告的違約行為進行懲處,將本案辦成國家民主法制進程中里程碑式的經典案件。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審慎斟酌予以采納。
                                
 
 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鄔宏威
 
                   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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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原告于博委托,經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指派,由我擔任原告的代理人,通過調查取證,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代理人認為: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將繼續教育研修班交給個人承包,在互聯網上進行虛假宣傳,騙取全國各地企業管理人員的錢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Written By: boyu boyu
Date Posted: 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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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19 四月, 2025    Copyright 2007 by My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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