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原創:曾偉源律師的個人空間
清華培訓門的“虛”與“實”
據媒體報道,2009年1月26日農歷大年初一,起訴清華大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的沈陽博宇有色金屬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于博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他敗訴,駁回其訴訟請求。據于博稱,他將提出上訴。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清華培訓門以后將如何進展及演變再次引起人們的廣泛興趣。
案件源于沈陽博宇有色金屬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于博在2008年1月14日花費3.7萬元報名參加清華大學培繼續教育學院的第28期“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開課后發現原來看到招生廣告中承諾的林毅夫、胡鞍鋼、郎咸平在內的12名國內頗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均未到場授課,而且還存在著教師整體素質不佳、原定50人的小班增加到160多人的大班、教學組織管理混亂、授課時間嚴重不足等問題。在與校方交涉仍不滿意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清華大學按發出的要約執行,并拿出書面整改規范方案;在發布招生宣傳的網站、報刊及其他媒體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處罰性損失、精神損失費10萬元等。
訴訟發生后,因為涉及到名校清華大學是否存在虛假招生宣傳,迅速地吸引了媒體和大眾的眼球。該爭議成為了本案審理的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也提出各自的證據,試圖證明各自的觀點和主張。于博提交的五份證據保全的公證書顯示,在“神州企業管理培訓網”、“企業網景網”、“中國管理資源網”等網站頁面上均有“清華大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的招生信息,介紹了第29期課程班的項目背景、招生對象、課程設置、曾經授課教師的名單、報名流程等。而且,在從“中國管理資源網”下載的該研修班的宣傳資料及招生簡章載明有研修班主講專家列表,包括林毅夫、胡鞍鋼、郎咸平等12名專家學者。但是該表中的12名專家學者至今未給28期研修班授課。于博還稱,招生簡章中還承諾“老師最優,如果同學認為有更好的老師,這個班會請這位更好的老師重新講授”,并且認為招生網站上所列明的收費帳戶是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的,與清華大學存在合作關系。由此,他認為清華大學存在虛假宣傳。
2008年12月2日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在訴訟中針對于博的起訴發表聲明,認為從未進行過虛假宣傳,所有對外發布的招生廣告均經嚴格審查,并在繼續教育學院的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第28期招生廣告凡經繼續教育學院審批通過的,從未列出過主講專家名單,也從未做出具體主講專家的承諾。清華大學據此認為于博提交的招生簡章是從與清華大學不相關的網站上下載得來的,這些網站與清華大學從未就上述研修班簽訂過任何協議,上述網站中的宣傳不能視為清華大學的招生承諾。至于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的帳戶認為是公開的,但是經核對廣告上的聯系電話并非是清華大學的,報名是需經初審合格后才能正式被通知交費,而不是直接向該帳戶付錢后才報名,不能證明與清華大學存在合作關系。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判決認定于博提交的招生宣傳資料都不是出自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的正式網站,此類資料對研修班課程所進行的宣傳及承諾,在未經清華大學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視為清華大學自身對外公開進行的宣傳和承諾。而且,清華大學否認與于博所提交的有招生宣傳的網站存有合作關系,且就此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因此認為證據不足,清華大學并不構成虛假宣傳,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在本案中,清華大學是否構成招生虛假宣傳實質是事實問題,是否認定取決于能否對此充分舉證。訴訟中,案件的勝訴成敗取決于法律事實,而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并非是同一的,法律事實是證據支持的事實,即使是客觀事實但是如果沒有證據支持將難以成為法律事實。從該案披露的信息來看,于博的敗訴關鍵在于因為證據不足,所提交的網站上的宣傳與承諾與清華大學未建立證據上及法律上的聯系。法院未予支持于博的證據和觀點,但是也未對是誰在網站上做的上述宣傳予以認定。很明顯,沒有利益是不可能在上述網站上做招生廣告,而利益來源于哪里,自然與主辦單位清華大學有關。那么,如果不是清華大學所做,究竟是誰所做,難道真的與清華大學無關?
據于博稱,2008年5月17日,當第28期研修班學員對清華大學違反承諾的做法進行維權時,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院長助理陳肖庚、金融培訓中心主任秦寶波向學員解釋,該研修班外包給張忠朝個人,因其個人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未聘請好的教師進行授課,向學員道歉。并且陳肖庚還稱,清華大學已將研修班管理權從張忠朝手中收回,交由秦寶波直接監管。上述內容已經由學員錄音錄像,并作為證據在法庭播放。清華大學堅持認為,“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項目”并未“承包”給個人,但是也承認作為“開放式”辦學的一種改革措施,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所辦的部分教育培訓項目有一些合作單位,合作單位均經過嚴格的審核,教學質量均由其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上述信息,如果能證明清華大學舉辦該研修班確實存在合作方,而合作方在網站上所作的招生廣告宣傳在與清華大學的協議范圍認可之內,則清華大學則將難以擺脫網站上招生廣告宣傳的干系。于博在訴訟中也意識到這點,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要求調取清華大學與合作方的協議。但是,法院未予支持。于博所提交的證據仍難以證明清華大學是否確實存在合作方,網站上的招生廣告宣傳是合作方所做,該廣告宣傳是在與清華大學合作辦學協議約定范圍之內。因此,法院認為上述網站上的招生廣告宣傳并未經清華大學授權是可以理解的。
本案清華大學招生虛假宣傳經過一審法院審理未予認定,“虛”的招生宣傳被證明與清華大學無關。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該研修班的教育質量、教學管理問題多多卻并非是“虛”的,而是“實”的。對此,清華大學也有清醒的認識。就在該班學員維權時,針對學員提出的4類問題,書面答復要求項目組人員按照招生簡章內容對原來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安排進行調整和完善,對班級進行整改重新劃分班級,聘請有影響力的師資,另行安排課程作為補償等,并且積極加以實施。2008年11月20日研修班繼續開課后分班,每班控制在50人左右,重新開課后教師授課的質量也有了提高。法院的一審判決雖然未認定清華大學構成違約,卻也對上述清華大學教學存在問題進行了認定,于博的維權和起訴也算是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現今社會是知識型和能力型社會,教育培訓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近年來名校舉辦的培訓項目也是不斷見諸于報刊、網站等進行招生宣傳,許多人也是沖著名校的光環去報名參加培訓。但是,清華培訓門卻告訴我們,頂著名校光環的培訓項目并不見得如宣傳所言那么真實光鮮,更何況還可能碰上是假冒偽劣的則就難免受騙上當,在“虛虛實實”之間人們只有睜大眼睛去辨別。當然,我們更希望能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去完善教育培訓市場,避免下一個清華培訓門的發生。